於2018年11月30日或之前已投入運作的診所,其營辦人須於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間(包括首尾2日)提交診所牌照申請,才符合獲發暫准牌照的條件。署方會按情況考慮發出暫准診所牌照,容許它們在獲正式牌照前繼續營辦。符合申請暫准牌照的條件的診所營辦人應盡快提交牌照的申請,以確保有充足的時間處理牌照申請。
醫務衞生局局長會藉憲報公告過渡安排的指定結束日期。暫准牌照的有效期於指定結束日期、獲批出正式牌照、申請被撤回或被拒絕發出牌照時結束。為了給予業界充足的準備時間,過渡安排將於公告刊登後至少一年後才會正式結束。




















